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852号之一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殿英,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初,总经理。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元、保全费2256元,由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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