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保133号
申请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殿英,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总经理。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担保函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