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桃城区彭社乡陈辛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8744620。
法定代表人:张殿英。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牛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45033321。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91680元,诉讼费4849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316.8元。目前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07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1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六一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