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66号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4010068081400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