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7707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北端951号15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522821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7707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