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2551号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2178。
法定代表人:王义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57138。
法定代表人:殷勇,总经理。
原告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