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财保7号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蝶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