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异3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2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7762N。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景县人,现住。
被申请人: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1幢10层5号。
法定代表人:梁杰。
被申请人:梁洁(又写作梁杰),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2018)冀110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提出以下转移、隐匿财产线索,恳请追加梁杰、成都市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8年5月2日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偿还货款本金利息共计2420055.09元。2018年5月18日***与配偶徐玉冬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每年支付给女方3万元生活费;婚后所有债务由***承担;儿子袁世广结婚费用由***负担。
2012年9月11日***设立个人独资的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梁杰担任监事。2018年5月20日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衡水市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订立进货合同,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向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购买橡胶制作等产品,合同总金额147万元,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指定收款人为梁杰,而此时梁杰系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明显系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而订立的虚假合同。2018年6月19日,***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平安惠普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蜀汉路支行借款130万元。2018年6月21日,***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单元××房产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权。2018年6月22日,***收到光大银行130万元贷款后,于2018年6月26日存入梁杰名下。2018年6月27日,桃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9541.41元,利息损失1220513.68元。***上诉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24日,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11月8日***将其名下川A×××××号车辆过户至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1月14日,***将其名下川A×××××号车辆过户至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1月8日,***与梁杰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出具《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以10万元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监事梁杰,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杰,原法定代表人***担任监事,梁杰系财务负责人。2018年11月30日,***出具委托书,委托王小兰全权代理出售房产相关事宜,2018年12月1日对该委托事项办理公证。2018年12月案外人张萍为***垫资130万元赎回了抵押房产,2018年12月4日将房产抵押给张萍,并设立抵押登记。2018年12月3日***以140万元将位于成都市××单元××房产出卖给案外人张鑫,2018年12月6日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认为,***为逃避债务,与梁杰共同隐匿、转移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同权益,申请依法追加梁杰及梁杰名下的个人独资的成都桥闸龙翔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冀11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9541.41元、利息损失1220513.68元。案件受理费13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冀11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24日,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冀1102执2446号。现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若干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但无一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变更、追加事由相符。申请执行人在其提出的变更、追加申请中列举的被执行人***的一系列财产变动行为,应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处理,但不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牛金雪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