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08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2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7762N。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8014491X6。
法定代表人:熊茂清,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42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