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2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号楼。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