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4208号之一
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2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7762N。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谦,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8014491X6。
法定代表人:熊茂清,总经理。
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员 张淑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炜炜
书 记 员 冀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