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734号
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234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兰,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根。
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扣押款1300000元,利息254782.2元(此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到起诉之日,后面利息另行计算至付清之日),共计:1554782.2元;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常安高速项目部与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签订了支座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截止2016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为此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浙10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8)浙1024破12号决定书,指定仙居安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将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应向指定的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凤盼
书 记 员  张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