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胜利东路234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景县。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