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605号
原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桂东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灵霞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