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终1555号
上诉人河北驰特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原审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胡希锐、周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驰特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驰特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上诉人河北驰特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安 君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