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4849582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炳兰,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037722G。
法定代表人:李忠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北广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顺达路南82区4号(驰特公司西侧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347606175P。
法定代表人:潘义。
原审被告:潘义,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城县。
原审被告:胡希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原审被告:李忠才,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原审被告:孙勇,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上诉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吴炳兰与被上诉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广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义、胡希锐、李忠才、孙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6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吴炳兰于2021年4月24日、上诉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均以与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吴炳兰、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吴炳兰、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00元,减半收取81800元,由上诉人河北九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吴炳兰负担40900元,由上诉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负担40900元。
审判长 贾志英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