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060号
申请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037722G。组织机构代码:601037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29层19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0W02H。组织机构代码:MA6DK0W02。
法定代表人:莫丽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