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0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037722G。组织机构代码:601037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29层19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0W02H。组织机构代码:MA6DK0W02。
法定代表人:莫丽英,执行董事。
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与贵州智枫路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