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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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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3942号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679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新区江夏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33183184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6707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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