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1323号
原告:武汉星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祁泡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新区江夏大道特1号。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星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