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盛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民辖终70号
上诉人河南盛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6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盛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就该合同所涉及的违约纠纷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及事实又向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612号之一民 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韩秀士
书记员 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