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9452号
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惠安大道北、胡家八路以东晋惠科技产业园1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BBN84H。
法定代表人:张香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新区江夏大道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331831845W。
负责人:陈书涛。
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67074F。
法定代表人:陈伏生。
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滩分公司、湖北洪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4735元,合计4760元,由原告武汉盛世金搏瑞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