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4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巴彦淖尔市鑫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国
审判员 明嘎图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池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