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2061号
原告靖江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朝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