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8605-6,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6530-X,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远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澄滨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华东公司应归还康远公司欠款15642157.8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163.25元。因被执行人华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东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己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华东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华东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澄滨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