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筑投资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03民初1728号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