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睢县,身份证号41232519********。
被申请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71401441。
法定代表人刘元鼎。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志方
书 记 员 吴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