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2民初1005号
原告:***(又名王红亮),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又名张贵中),男,汉族,195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崔中山,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学,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张献忠,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71401441,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鼎,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崔中山诉被告***、张献忠、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中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献忠支付三原告工程材料款705185元及逾期利息95000元,以上共计800185元;2、被告中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称涉案材料款是三原告和同村村民共十几人送的材料欠的款项,三原告只是代表。三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中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1元,诉讼保全费4521元,共计10422元,退还原告***、***、崔中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翠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