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燎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燎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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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108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燎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029弄1号23A。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初,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殷,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燎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燎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丽
人民陪审员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唐伟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董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