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5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双喜。
原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5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861.21元,案件执行费1518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也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