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4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1日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转换成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并于2010年4月21日进行调解,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开庭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该款于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
二、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四、双方就2007年8月28日签订的合同无其他争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2139.5元,由浙江大通米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由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凤祥
代理审判员 卜 亮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