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浙知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以下简称广电影视中心)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电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系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拍摄,双方与2005年7月12日签订电视剧合作合同书。2005年11月22日,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更名为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即本案原审原告。2006年7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发行许可证颁发给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电影视中心。2008年4月30日,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称该剧的版权全部归广电影视中心所有。
飞视网(www.feesee.com)系***公司经营。
2008年3月5日,广电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公证人员记录的具体经过如下:1.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地址栏内输入www.feesee.com进入“飞视网”首页,将以上显示的网页内容打印;2.在“飞视网”的首页,在空白栏内输入“别活得太累”并选择“节目”,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3.点击“2”的页码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4.在上述页面,点击“3”的页码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5.在上述页面,点击“别活得太累01B”(最后一个视频),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6.返回到“2”页码链接的页面,点击“别活得太累22AB”(第一个视频),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
广电影视中心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008年4月3日,广电影视中心以***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飞视网上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别活得太累》,严重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侵权所造成的损失66万元;3.赔偿维权支出的费用2万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电影视中心系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制片人,在得到共同著作权人--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后,取得了对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全部的著作权,该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广电影视中心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不仅应提交证明其是权利人的证据,还应提交有关作品内容即其权利保护范围方面的证据,以及被告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本案中,广电影视中心提交的权利证据只能证明其系电视剧《别活得太累》的著作权人,并不能证明《别活得太累》电视剧作品的相关内容。由于未提交作品的内容,致原审法院无从知晓该著作权的客体及保护范围,无从将其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对,从而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而在指控***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方面,又仅提交了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既不能证明上述网页打印件显示的视频能正常播放,也不能证明该页面显示的并非是电视剧的片花而是能正常播放的电视剧,同时也不能证明与广电影视中心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别活得太累》为同一作品。由于广电影视中心是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其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广电影视中心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对广电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11月8日判决:驳回广电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广电影视中心负担。
宣判后,广电影视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电影视中心上诉称:公证书作为国家公权力认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根据其中心提交的(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359号公证书,飞视网中存在22集“别活得太累”视频,上述视频的名称、可播放时间、网站对视频的分类以及视频截图上的演员形象均与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相符,能够证明上述视频即为涉案作品。***公司虽对上述公证书表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综上,***公司严重侵犯其中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公司口头答辩称:广电影视中心提供的公证书仅对涉案视频的静态截图进行了保全,不能证明涉案视频是能够正常播放的视频,也不能够证明其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了涉案电视剧。即使其公司进行了传播,因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其公司构成侵权,由于广电影视中心因此遭受的损害微乎其微,其公司也未因此获益。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广电影视中心提交了电视剧《别活得太累》DVD一套,共6碟22集,拟证明飞视网上的相关视频即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经庭审质证,***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359号公证书中涉及“别活得太累”视频的图片内容与涉案电视剧作品相关内容一致。
针对广电影视中心的上诉请求、理由及***公司答辩意见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飞视网上的相关视频是否即为涉案作品
根据***公司提交的(2008)杭证民字第4453号公证书第10页之内容,飞视网的管理者会对用户上传的节目进行审核,删除不合要求的视频。又根据广电影视中心提交的(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359号公证书之记载,飞视网中44个(22集)“别活得太累”视频上传于2008年1月16、17日,并被编辑成名为“2008最新贺岁电视剧《别活得太累》(全集)”的专辑,附剧情简介,广电伟业中心对被控侵权行为的公证保全发生于涉案视频上传1个多月之后,以及涉案视频被飞视网编辑为专辑的事实,可以证明***公司在对方公证之时已对涉案视频进行了审核,且这些视频应当是能够正常播放的视频。同时,结合飞视网上涉案视频的名称、集数、显示时长以及截图内容均与涉案电视剧作品相一致的情况,可以推定涉案视频即广电影视中心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别活得太累》,广电影视中心此节上诉理由成立。原判认为广电影视中心无法证明涉案视频能够正常播放不当,应予纠正。
二、***公司是否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注册资本1010万元的专业视频节目共享网站经营者,对他人上传节目的合法性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为电视剧投资的制片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不可能上传或允许他人上传电视剧作品供公众免费欣赏。尤其在本案中,***公司在明知涉案作品系“2008年最新贺岁电视剧”的情况下,未删除相关视频,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广电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广电影视中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2.对于广电影视中心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广电影视中心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财产权,而非著作人身权,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广电影视中心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及维权支出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广电影视中心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集数、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飞视网的性质和规模,***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广电影视中心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5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公司作为飞视网的经营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用户违法上传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电影视中心提出的***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但其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电视剧《别活得太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侵权行为。
三、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经济损失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均由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负担5105元,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