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知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茂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彤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枫。
上诉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隆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昌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彤炜、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月12日,电视剧《闯关东》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发行许可证上标明制作单位为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长度为52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089号。同年11月12日,大连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声明其委托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全权处理《闯关东》剧销售、播出及国内外版权等相关事务,授权期为2007年至2013年。中央电视台艺术中心影视部在授权书中声明将其对《闯关东》剧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且同意其对以上权利进行转授权,另授权其有权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长期。2008年1月24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出具一份授权书,声明将《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除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
2007年7月18日,电视剧《金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发行许可证上标明制作单位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为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度为50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006号。同年9月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声明将《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
电视剧《闯关东》由张新建总导演,孔笙、王滨导演,由李幼斌、萨日娜、宋佳、牛莉等领衔主演。由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闯关东》DVD封面注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联合摄制”。播放《闯关东》DVD,片尾字幕显示“联合出品人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电视剧《金婚》由郑晓龙导演,张国立、蒋雯丽领衔主演。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金婚》DVD封面注明“联合出品: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播放《金婚》DVD,片尾字幕显示“联合出品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德昌隆公司系飞视播客网(简称飞视网,网址为www.feesee.com)的经营者。2008年3月12-13日,应网尚公司代理人朱枫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网尚公司的代理人,在钱塘公证处由席长洪操作计算机,主要过程为:在地址栏里输入www.feesee.com,进入飞视网,其主页上显示有“热点专送”、“精彩推荐”、“原创大家看”、“飞视推荐节目”、“大家推荐节目”等栏目,在主页面上的节目栏中输入“闯关东”,点击“搜索”后进入相应页面,再点击“李幼斌闯关东52集全”后进入相应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李幼斌闯关东52集全01A,在线播放,并用考拉宝对其下载,而后用以上方法依次对李幼斌闯关东52集全01B-李幼斌闯关东52集全52B进行操作。同年3月13日,应网尚公司代理人朱枫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网尚公司的代理人,在钱塘公证处由席长洪操作计算机,主要过程为:在地址栏里输入www.feesee.com,进入飞视网,在其主页面上的节目栏中输入“金婚”,点击“搜索”后进入相应页面,再点击上述页面上的页码“7”进入相应页面,在上述页面点击金婚第一集,在线播放,并用考拉宝对其下载,而后用以上方法依次对金婚第二集-金婚第二十五集进行操作。同年3月14日,席长洪在钱塘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在飞视网节目栏中输入“金婚”,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后,再点击页码“6”,按照上述方法依次对金婚第二十六集-金婚第五十集进行操作。在播放过程中,《闯关东》和《金婚》画面左上角均标有“feesee.com”字样,其中播放《闯关东》01A时页面右侧有“视频大亨发布于2008-01-02”字样,播放《金婚》01时页面下方有“视频大亨发布于2007-11-26,此视频网址(URL):http://www/feesee.com/video/357050.html”字样。当庭播放公证刻录的光盘,其中《闯关东》第52集片尾显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甲)第089号,联合出品人为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金婚》第50集片尾显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甲)第006号,联合出品人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德昌隆公司在飞视网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使用协议和隐私版权中声明,“飞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负有移除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以及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飞视网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向在飞视网上发表的作品提出侵权指控者向飞视网提出警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飞视网将采取移除等的相应的措施……”。以用户的身份登陆飞视网,点击上传页面中“请不要上传下列节目,谢谢合作”提示内容中的“查看详细名单”,显示:以下两大类节目请勿上传:1.国家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节目;2.涉及版权投诉的节目(TVB的相关影视节目/铁三角/……/激励永远-大型爱国主义教育电视系列片);3.与2008北京奥运会相关的中央电视台的节目。
飞视网后台管理系统信息显示,用户“视频大亨”的姓名为武学良,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64号。德昌隆公司在庭审时确认飞视网用户的注册信息未经核实。
2008年5月29日,网尚公司以德昌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飞视网上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闯关东》、《金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德昌隆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网站服务器上删除涉案作品;2.连续30日在其网站首页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承担其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1万元)。
在原审审理期间,网尚公司得知并确认飞视网因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被停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故放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德昌隆公司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电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在一则飞视网通知上显示其IP访问量为80万/日,PV值为250万/日,注册会员为35万。德昌隆公司对在飞视网上传影片较多的用户给予积分兑换奖品的奖励。
网尚公司为本案支出了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涉案电视剧DVD费用181.8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电视剧作品《闯关东》DVD封面和片尾字幕显示,该剧由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联合摄制和联合出品,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作为《闯关东》的联合出品人之一,是该剧的共同著作权人。该剧的其他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大连电视台均以授权书的形式,将涉及侵犯电视剧《闯关东》著作权诉讼中的权利归由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行使,该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电视剧作品《金婚》DVD封面和片尾字幕显示,该剧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和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对《闯关东》和《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网尚公司,故该院确认网尚公司对上述二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在未经许可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由于飞视网上有关涉案电视剧的片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联合出品人、随机播放片段等均与网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二剧相同,故可以确认飞视网上的涉案电视剧即为网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闯关东》和《金婚》。
本案中,虽然将电视剧《闯关东》和《金婚》上传至飞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但从德昌隆公司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使用协议和隐私版权中的声明以及飞视网的后台管理系统可以看出,飞视网可以移除网络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这说明德昌隆公司有权利和能力去管理飞视网并控制该网站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德昌隆公司通过在飞视网上设立“热点专送”、“精彩推荐”、“原创大家看”、“飞视推荐节目”、“大家推荐节目”等栏目,对用户上传的影视剧进行整理、分类和推荐。这些栏目的设置体现了德昌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意志及专业性。德昌隆公司还在主页面上设置“搜索”项,方便了用户通过搜索功能找到影视作品,并通过点击播放实现在线收看,从而大大方便了涉案作品在网络的传播。
德昌隆公司作为经营视频分享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从事的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相当。德昌隆公司在用户上传页面中告知用户不要上传涉及版权投诉的节目,可见其知晓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影视作品可能导致著作权侵权诉讼。德昌隆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影视娱乐视频共享平台的专业网站,应当知晓在网络上传播涉案电视剧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涉案作品《闯关东》和《金婚》是2007年度热播电视剧,知名度较高。德昌隆公司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飞视网用户上传的涉案二剧的权利归属情况,并可以根据常理推断,作为热播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一般不可能以个人的身份或许可他人以个人的身份将其正在热播的电视剧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上供公众无偿在线播放。德昌隆公司对“视频大亨”等上传影视作品较多的用户给予积分兑换奖品的奖励,并且在飞视网上播放涉案电视剧过程中,《闯关东》和《金婚》画面左上角均标有“feesee.com”字样,上述事实都说明德昌隆公司对用户上传涉案二剧视频行为的认可。由此可见,德昌隆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德昌隆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涉案电视剧《闯关东》和《金婚》的行为,但其在应知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而予以放任,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尚公司确认飞视网已经关闭,并放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故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该院不再处理。德昌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在飞视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视剧《闯关东》、《金婚》的服务,这必将阻碍网尚公司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二剧,导致网尚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德昌隆公司之行为已侵犯了网尚公司对涉案二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网尚公司要求德昌隆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网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的具体数额,该院认为,网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德昌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院综合考虑电视剧《闯关东》和《金婚》的知名度和收视率以及德昌隆公司的主观过错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德昌隆公司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电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在一则飞视网通知上显示其IP访问量为80万/日,PV值为250万/日,注册会员为35万;2.飞视网上显示《闯关东》的上传时间为自2008年1月2日始,《金婚》的上传时间为自2007年11月26日始,2008年5月飞视网关闭;3.《闯关东》《金婚》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飞视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均显示,《闯关东》共52集,《金婚》共50集;4.网尚公司为本案支出了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涉案电视剧DVD费用181.8元,合计4221.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11月14日判决:一、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7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83元,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67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德昌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昌隆公司上诉称:1.其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公司作为一家初具规模的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一一审查空间内的所有影片是否侵权,且网尚公司起诉前未向其公司提出任何警告或移除通知,而其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移除涉案作品。2.原判确定的损害赔偿额不当。IP访问量及PV值所反映的是整个网站的访问量,原判将飞视网的IP访问量及PV值作为认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飞视网尚未实现盈利,网尚公司转授权费用远远低于索赔金额,维权费用更无相关证据支持。综上,德昌隆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网尚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赔偿金额合理,请求本院驳回德昌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德昌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网尚公司答辩意见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德昌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针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五项免责事由,其中第三项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德昌隆公司系注册资本1010万元的专业视听节目共享网站经营者,对他人上传至其服务器的视听节目的合法性具有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为电视剧投资巨大的制片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不可能免费上传或允许他人上传电视剧作品,也不可能以个人身份或许可他人以个人身份进行上传。尤其是,涉案电视剧作品《闯关东》和《金婚》分别于2007年1月12日和7月18日取得发行许可证,系该年度国内热播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德昌隆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应当对知名度较高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当知晓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影片构成侵权。德昌隆公司虽然主张其在收到诉状后立即移除了涉案电视剧作品,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前对侵权不明知且不应知,而本案德昌隆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前已处于应知状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德昌隆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审法院在网尚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和德昌隆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收视率、德昌隆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网尚公司的维权支出等因素,同时注意到德昌隆公司的企业情况、飞视网的经营状况、涉案作品的集数和上传至飞视网的时间等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至于德昌隆公司对IP访问量及PV值作为定损考量因素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IP访问量及PV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网站的影响力及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判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参考因素亦无不妥。此外,德昌隆公司虽然提出网尚公司转授权费用远远低于索赔金额的主张,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德昌隆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德昌隆公司未经网尚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作品,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德昌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杰
审 判 员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