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建德市果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建执民字第3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36号诚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曾隽。
被执行人建德市果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7幢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果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7803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收入人民币3198.7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198.78元;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果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57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洪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