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1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2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4712224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896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4401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合计296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已冻结,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为轮候查封,因资不抵债,其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报债权。截至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173661元未受偿(不含逾期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2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