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929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娟,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曲园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47122241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