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康立德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京通物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446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康立德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983973XN(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京通物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德新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642513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47122241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康立德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德清县京通物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庭外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7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康立德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