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81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严某1,女,200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严某2,男,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敏,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1、严某2与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许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1、严某2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许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1、严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1、严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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