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民初4008号
原告:苑娜娜,女,1985年5月5日,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被告: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
被告:张立华,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学哲,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苑娜娜与被告河北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张立华、李学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苑娜娜于2017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娜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原告苑娜娜负担。
审判员  郭俊光

二〇一七月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