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776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599139351。
法定代表人:徐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宁海县凯贝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EMH7M4U。
法定代表人:王兆灯,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宁波民光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707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42674699。
法定代表人:郭才,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园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EMQY35H。
法定代表人:潘功令,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2楼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090XX8。
法定代表人:谢海清,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2号A幢A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5495124X。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石首市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南岳山大道1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MA48AUWJ7M。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广西金龙光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74589651X。
法定代表人:冼桂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凯贝家用电器商行、宁波民光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石首市风华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龙光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68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宁海县凯贝家用电器商行、宁波民光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石首市风华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龙光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