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1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75041428J。
委托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祥之大堡工业控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45675M。
委托代理人:邱雅蓉,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款项五万元,剩余款项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三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按期如数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18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此,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211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谢 礼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何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