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4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控制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456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6月27日出生,住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1月9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