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300号之一
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何鸿云,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2日,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