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2221号
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新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2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