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生有与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1006号
原告:*生有,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城汇文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韩生有与被告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生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