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33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城汇文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8114056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湖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