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712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淑琳、陈玉艳、甘卫国名下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玉艳、甘卫国名下沙河镇松兰堡村腾退补偿款及查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道陵园路21弄6号的房屋,冻结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淑琳、陈玉艳、甘卫国名下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书 记 员 蔡文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