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8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臣,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用线上审理方式,但未经合法传唤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缺席审理并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李俊晔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青
书 记 员  陈丹妮
书 记 员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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