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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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9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理人:徐丹优,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16222B。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劳人仲案(2021)744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1844.75元(暂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51844.75元(暂计),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东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