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承颖,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21944。
负责人:林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16222B。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案涉工程施工情况、工程款往来、款项性质等认定***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查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已付款数额。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4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潘伟荣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